當夫妻一方離家出走,不支付生活費用,他方可否請求判決離婚?
當婚姻關係變質時,強求並沒有任何意義,但是在什麼情況下才能以正當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?配偶離家不願支付生活費時就一定能訴請離婚嗎?
一、訴請離婚一大重點,有無不能同居或撫養的正當理由,若有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惡意遺棄,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、扶養義務、夫妻協力義務中的一種。
二、確認是否為惡意遺棄,分居或離家出走時間的長短也是參考指標之一
三、應先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的訴訟,若勝訴後對方仍拒絕同居,再以惡意遺棄之由,訴請離婚。
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得為離婚之原因,除須惡意遺棄之狀態外,尚須在此狀態存在中,始足當之。
故夫妻之一方於他方提出同居之訴,經判決確定或是成立訴訟上和解後,仍不履行同居義務,在此狀態繼續中,而又不無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故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情形,惟在離婚之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若已返家履行同居義務者,尚難謂其不履行同居義務在繼續狀態中,自不得據以訴請離婚(73年台上字第2892號判決參照)
因此,由此可知配偶離家不願支付生活費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勝訴的離婚,參考指標有很多種,需經過法院綜合評估後才能給予正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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